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

勞工保險條例課予職業工會、漁會為所屬會員辦理投保手續及其有關保險事務之責任,諸如:

1.    職業工會、漁會應為所屬會員辦理投保手續,請領各項保險給付。
2.    職業工會、漁會應於所屬會員入會、退會之當日,填具加、退保表寄送本局申報加、退保。
3.    會員之基本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投保單位應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4.    職業工會、漁會應依規定為會員申報投保薪資調整,但會員應徵召服兵役、因傷病住院繼續加保期間不得為其辦理投保薪資調整。
5.    職業工會、漁會於徵得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得1次預收3個月或6個月保險費,但應掣發收據予會員,並按月依限將代收之保險費彙繳本局。
6.    職業工會、漁會應按月將欠繳保險費之會員名冊通知本局。已預收之保險費應依限彙繳本局,未依限繳納者,自寬限15日期滿翌日起加徵滯納金。
7.    職業工會、漁會為不合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本局會依法追還,並取消被保險人之資格。
8.    職業工會、漁會應備會員名冊及保險費收繳相關帳冊,並應自會員退會之日起保存5年。

9.    職業工會、漁會之名稱、負責人、地址如有變更,應向本局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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