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0日星期一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企業注意


  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向保稅區海關申請《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企業首次申請《性能單》前,需填制《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生產企業代碼申請表》,向保稅區海關申請生產企業代碼。塑膠包裝盒保稅區海關完成材料審核後,根據海關總署2019年第15號公告要求發放代碼。企業將獲得的代碼印刷或鑄壓在包裝容器上,自檢合格後方可向保稅區海關申請《性能單》。
  對於新獲代碼企業(含新獲代碼企業產品、已獲代碼企業新設計型號產品)、超檢驗周期後申請或生產企業地址變更,生產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企業,在進行樣品檢驗的同時還應進行現場體系核查。體系核查的內容包括:質量管理體系建立運行、管理職責、人員培訓、設備管理、產品實現、產品質量控制、食品包裝容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落實情況等。
  海關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實施周期管理(含周期檢驗和周期內抽檢)。
  (1)性能檢驗周期分為1個月、3個月和6個月三個檔次。新獲代碼企業產品、已獲代碼企業新設計型號產品檢驗周期為3個月,連續三個檢驗周期合格,檢驗周期可升一檔,若發生一次不合格,檢驗周期降一檔;
  (2)實施周期管理的產品,泡殼如遇企業遷址或產品結構、生產工藝、原材料發生較大改變時,企業應及時報告所在地海關。所在地海關應及時抽樣送檢,檢驗合格後,該產品的檢驗周期調整為3個月;檢驗發現不合格的,原檢驗周期降一檔,檢驗合格前不得出口;
  (3)在周期內因企業原因造成無法完成周期檢驗的,則周期自動停止,再次申請《性能單》時需抽樣送實驗室檢測,原檢驗周期降一檔;

  (4)在性能檢驗周期內應做好質量抽檢工作,抽檢的次數可按檢驗周期1個月、3個月和6個月三個檔次分別對應一次、兩次和三次進行,每次抽查的產品數量不應多於2件。每檔次抽檢不得高於對應的頻次數,但應保證不少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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