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0日星期一

包裝生產衛生要求


  食品包裝的衛生控制包括食品包裝材料及容器的衛生控制,防止不衛生食品進入包裝,防止包裝過程的汙染及包裝後的再汙染。包裝生產衛生要求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標准介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包裝容器(國令第721號)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目錄以及所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第五十二條規定,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風險預警,並可以對相關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取退貨或銷毀、限制進口、暫停或禁止進口等控制措施。
  GB 31603-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規定,用於包裝、貯存和裝卸的容器、塑膠包裝盒工具和設備應保持清潔,不應對產品造成汙染;包裝方式應能有效防止二次汙染。
  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中規定,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在推薦的使用條件下與食品接觸時,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水平不應危害人體健康。對於不和食品直接接觸且與食品之間有有效阻隔層阻隔的、未列入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的物質,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企業應對其進行安全性評估和控制,泡殼使其遷移到食品中的量不超過0.01mg/kg。
  GB/T 35999.4-2018《食品質量控制前提方案 第4部分:食品包裝的生產》規定了建立、實施和保持前提方案(PRPs)的要求,以助於控制食品包裝生產帶來的食品安全危害。
  GB/T 23887-2009《食品包裝容器及材料生產企業通用良好操作規范》規定了食品包裝容器及材料生產企業的廠區環境、廠房和設施、設備、人員、生產加工過程和控制、衛生管理、質量管理、文件和記錄、投訴處理和產品召回、產品信息和宣傳引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NY/T 658-2015《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准則》規定,綠色食品的包裝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和包裝材料衛生標准的規定;不應使用含有鄰苯二甲酸酯、丙烯腈和雙酚A類物質的包裝材料;綠色食品的包裝上印刷的油墨或貼標簽的黏合劑不應對人體和環境造成危害,且不應直接接觸綠色食品。同時,分別對紙類包裝、塑料類包裝、金屬類、玻璃類、陶瓷包裝進行了要求。
  SN/T 2273-2015《食品接觸材料安全衛生技術規范》規定,食品接觸材料中的成分不得危害人類鍵康,食品成分不得發生無法接受的變化或感官特性的劣變;不得使用受到放射性汙染或者來自核汙染區的原料生產食品接觸材料。
  DB43/T 1540-2018《食品包裝用複合膜袋生產技術規范》對食品包裝用複合膜袋的生產技術進行了規定。

  DB31/T 1102-2018《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評價通則》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評價內容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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