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0日星期一

包裝檢驗-標簽標識規定


  GB 31604.1~49-2016系列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定了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各相關物質及指標的測定方法。
  除了食品安全國家標准,也有一些推薦性標准,如SN/T 2499-2010《中型食品包裝容器安全檢驗技術要求》規定了不同材料中型食品包裝容器安全衛生檢驗規則與技術要求。針對不同的包裝材料中含有的物質檢測也有相關的檢測方法,比如,DB34/T 1769-2012《複合食品包裝袋中2,4 二氨基甲苯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DB35/T 1851-2019《金屬食品罐內塗層中雙酚S遷移量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DB34/T 2993-2017《食品用紙包裝材料中熒光增白劑的檢測 高效液相色譜法》、DB34/T 1790-2012《聚碳酸酯(PC)飲用水桶材質鑒別技術規程》及DB21/T 2361-2014《陶瓷酒瓶滲透性測定方法》等。
  標簽標識規定
  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規定,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終產品還應注明“食品接觸用”“食品包裝用”或類似用語,或加印、加貼調羹筷子標志,有明確食品接觸用途的產品(如筷子、炒鍋等)除外。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產品應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項、用途、使用環境、塑膠包裝盒使用溫度等。對於相關標准明確規定的使用條件或超出使用條件將產生較高食品安全風險的產品,應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說明其使用條件,以便使用者能夠安全、正確地對產品進行處理、展示、貯存和使用。規定的標識內容應優先標示在產品或產品標簽上,標簽應位於產品最小銷售包裝的醒目處。當由於技術原因無法將信息全部顯示在產品或產品標簽上時,可顯示在產品說明書或隨附文件中。
  在具體產品標准中,也有有關標簽的特殊規定,比如,GB 4806.5-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玻璃制品》規定,標簽標識應符合GB 4806.1的規定。食品包裝容器產品聲稱可用於烹飪、可微波爐使用的性能時,應在產品或最小銷售包裝上進行標識。

  此外,也有一些推薦性標准涉及標簽標識的內容,可以參考。如GB/T 30643-2014《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標簽通則》規定了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標簽的基本原則、制作要求和標注內容。標准規定,應標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名稱,規格和(或)數量(件數),材質,添加劑,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日期,貯存條件,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准編號,質量等級,產品批號,標志,使用說明及其他。泡殼當包裝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積小於10cm2時,可以只標注產品名稱和淨含量,以及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地址。直接與食品接觸部分和(或)部件所含有的添加劑,應標注其在GB 9685中規定的中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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